115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被 告 古賀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
戶籍址位在新北市鶯歌區,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
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鶯歌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是被告之
住所地及本件
侵權行為地均
非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