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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陳君儀  
被      告  黃沂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7,32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3,000元,本院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5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