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115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