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麗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將
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
惟相對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
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且未有入監資料,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
可稽。次查,相對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雖記載相對人於民國90年1月26出境,惟經內政部移民署以相對人90年1月26日出境遭冒用,註銷該出境紀錄,可知相對人於90年1月7日入境後,
迄未出境,此有桃園○○○○○○○○○115年6月11日桃市桃戶字第1150005948號函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函、內政部移民署註銷通報資料表在卷
可憑,
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