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紳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沛䭲
人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001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14年桃簡字第686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8%,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訴訟程序預
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410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
額即確定為25,0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8,410×88%=25,001】,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