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潘弘璋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新臺幣4,36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
被告間
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374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60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訴訟費用4,360元由相對人負擔。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36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