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其興(歿)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惟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並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者,始得由法定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
倘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亦無從
適用
上開規定命其
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
經查,
本件原告雖於民國115年1月2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4年7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置個資卷),是本件被告於起訴時即無當事人能力,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