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方麗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30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