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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小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2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葉方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3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