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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小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349號
原      告  林承泫  

被      告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公司係登記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復參被告於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銀行)開戶所留存之通訊地址,亦係為上址乙情,有王道銀行民國115年2月25日王道銀字第2026560248號函之附件帳戶所有人資料存卷可查(見個資卷),是依首揭規定,被告之居所位於本院所轄桃園地區,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