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雨庭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7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15日
宣判。然本件
起訴狀未合法送達原告戶籍址,程序尚有不備,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