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小字第 4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4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韶芸  
被      告  呂姿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9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時間(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633元
自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7月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7萬5310元
自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1月6日起115年5月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7萬8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