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小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649號
原      告  大健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麟
被      告  陳世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冠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冠麟,依照上開規定,本件應由郭冠麟聲明承受訴訟,惟經本院通知原告,原告並於115年5月26日收受通知後,今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命郭冠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