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小字第649號
原 告 大健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世真
本件應由郭冠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借款,
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冠麟,依照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郭冠麟
聲明承受訴訟,惟經本院通知原告,原告並於115年5月26日收受通知後,
迄今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郭冠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