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瑋欣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7月31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原告於115年7月23日
具狀陳明因
被告前有
聲請前置協商程序,且
兩造已協商成立,
爰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