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林芮竹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查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3萬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49萬4,500元(即960萬元-510萬5,500元=449萬4,500元),依
上揭法條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