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1220號
原 告 林宏霖即柔淨洗衣店
被 告 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
被告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之
法定代理人毛宗華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遞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履行契約事件,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由呂惠蓉更換為毛宗華,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個資卷)。茲因當事人
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延誤,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博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毛宗華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