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王傳盛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81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