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世穎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後之裁判費差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