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2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證芳、徐○○間請求撤銷
分割遺產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徐義勝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年籍資料、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撤銷分割遺產登記之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徐義勝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徐義勝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之訴顯
於法不合,
惟非不能補正,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到院
閱卷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