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起訴狀雖列「吳**」為被告,
惟未據載明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自原告起訴狀
所載資料確認起訴之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惟
非不能
補正。而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確認,並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