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宋李鸞
宋家瑞(歿)
宋家慶
宋子榮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宋狄泰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宋家瑞之除戶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日宣示判決,
惟嗣查明被告宋家瑞於起訴前之114年6月30日即已死亡,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宋家瑞既於起訴前死亡,則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
繼承人宋肇國之遺產,即於法未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宋家瑞之除戶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確認是否變更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