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柳茜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支票債權金額加計請求
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計算式:75萬元+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