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 告 陳志賢
被 告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冬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
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7月17日具狀提出其他證據資料,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與本件之爭點相關,有提示並供
兩造辯論之必要,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