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560號
原 告 蘇國豪即玖億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