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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簡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560號
原      告  蘇國豪即玖億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