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文珺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5日下午4時
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