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尹廣隆
葉怡君律師
被 告 林美慧
被 告 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被 告 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興
本件應由詹永興為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
惟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詹永興,依照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詹永興聲明
承受訴訟,惟被告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迄今仍未向本院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詹永興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