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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簡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7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志毅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被訴,當事人始屬適格。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戴賴珠蓮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始為適格。原告起訴時所列之被告戴慧芬業於起訴前之115年2月9日死亡,另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戴慧芬部分之訴在案。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惟不能補正,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追加被繼承人戴賴珠蓮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繼承人戴賴珠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2
被告戴慧芬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