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835號
原 告 杰祚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西紅柿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
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6月2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於112年6月30日向被告承攬泰舍至善元之不銹鋼高架結構(骨架)工程,並已悉數搭建完畢。
詎被告竟拒不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428,235元
等情,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自
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8,2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