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劉宗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開書狀應另提
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簡易訴訟程序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詳。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上
所載聲明
並非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
堪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
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