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宋尚賢
相 對 人 章育斌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民事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段落「四、」,應更正為「三、」,段落「五、」,應更正為段落「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查
本件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