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為原則,除
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05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已實際遭扣款新臺幣2,000元。因聲請人需獨自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單獨承擔家庭生計,生活支出吃緊,如持續就聲請人之存款扣押,將嚴重影響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
並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由之相關證明(即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且經本院
依職權亦查無本院有受理聲請人提起符合
上開規定之相關民事事件,足見聲請人本件聲請與
首揭規定之要件尚有未符,應予
駁回。聲請人如對於執行方法有意見,應另向
司法事務官循
聲明異議方式救濟,
附此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