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趙慈宇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8671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0303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惟兩造間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下稱另案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已經相對人另行具狀起訴在案,
爰聲請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在另案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院
依職權查無有受理聲請人所提起符合
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相關民事事件,而兩造間另案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核亦不符前揭條文所定之訴訟類型,足見聲請人
本件聲請與
首揭規定之要件尚有未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