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芮竹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
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15年度桃簡字第1071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行執行,
惟查,本院目前並無
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與
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於法自有違誤,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