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龍騰先進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民國115年1月12日、115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就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審理過程為充分了解,以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等語,經核合於
前揭規定,
爰准予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