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1號
原 告 周家祥 新北市○○區○○村0鄰○○○00號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9,322元(即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
本票裁定主文第1項
所載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