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24號
原 告 許承桔
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被 告 鄭政豪
輔 助 人 吳怡安
被 告 新瑞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562元(計算式:1,151,562元+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