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鍾華HERO社區管理委員會
鄭育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127元(計算式:本金239,925+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11日止之利息2,202元=242,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