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40號
原 告 黃盈盛即允盛工程行
被 告 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006元(計算式:本金72萬781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4日止之利息11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