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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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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5 年度桃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陳秀玉
被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併計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7日之利息後為203,0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本金
200,000元
利息
200,000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5月27日
(92/365)
6%
3,024.6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03,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