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陳秀玉
被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
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
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併計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27日之利息後為203,0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