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嘉莉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64元(計算式:本金10萬3845元+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9日止之利息25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