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王昭文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本件原告代位
債務人王昭文請求分割其與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王昭文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5,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