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847號
原 告 蘇弈勲
被 告 羅彥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本票,對原告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3118元(即本院115年度票字第2398號
本票裁定主文第1項
所載本金,加計至
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即民國115年9月3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