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補字第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哲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