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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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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小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七О四號   原   告 乙○○○○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武瀛   訴訟代理人 余鐘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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