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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簡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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