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陸
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
叁仟伍佰元,折合銀元玖萬肆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壹拾柒點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貳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