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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簡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林明康
律師
被 告
丙○○ 甲 ○ 右
當事人
間
不動產
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