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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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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簡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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