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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簡字第 1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   告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萩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據請求,依系爭兩造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第二十二條「有關本約之 爭執涉訟,兩造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規定之意旨所示, 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之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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