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集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