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鄰○○路○○○號九樓之三,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