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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89 年度桃簡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鄰○○路○○○號九樓之三,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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